原告潘*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诉称,2014年1月10日,被告以购房为由向原告借款5168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5月1日,逾期还款按照3分利息计算,现还款期已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拖延。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516800.00元、利息31008.00元,合计547808.00元。
被告王**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在原告潘*处借款516800.00元,并于2014年1月10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5月1日,如偿还不上按月息3分计算。后被告于2014年4月份偿还30000.00元后,余款及逾期利息至今未偿还。
另查...(本文书还有8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