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龚*因与被上诉人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采纳云石司鉴字(2017)第26号《云南省石林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认定被上诉人构成十级伤残,判决残疾赔偿金54360元由上诉人承担违反法律规定。二、被上诉人在各医院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检查报告等对肋骨骨折的损伤事实出现了不同结果,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三、被上诉人于2017年2月20日委托石林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伤残程度评定,应按照《人体损伤伤残程度分级》进行鉴定,按照该新标准,上诉人就达不到十级伤残的标准。四、本案系被上诉人言语挑衅上诉人,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
被上诉人段**答辩称,鉴定标准应该按照被上诉人受伤时的标准进行鉴定,一...(本文书还有2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