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山北大荒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上诉人北大荒丰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缘公司)、原审第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6)黑8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诉人丰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原审第三人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物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作出的(2016)黑8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丰缘公司支付物流公司大豆损耗部分的价款1480973.37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丰缘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损耗部分大多为水分和杂质,系货物本身的问题而产生的损耗,大豆损耗328.74吨的客观事实存在,损耗造成的价款损失依法应予保护。
丰缘公司答辩称,按照合同约定,损耗由物流公司自行承担。一审判决不支持物流公司的该项主张正确,应依法驳回物流公司的上诉请求。
丰缘公司上诉请求:请...(本文书还有3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