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诉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邹**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2月18日起算至本金清偿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被告清偿借款4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3月1日起算至本金清偿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罗**因资金周*需要于2012年向原告借款,后经结息换据,被告于2016年2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本文书还有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