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刑诉(2018)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玉琼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3日、9月4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旭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玉琼及其辩护人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陈玉琼在昆明市盘龙区北站小厂村农贸市场一出租房,以50元的价格向杨*出售海洛因0.12克。杨*被民警抓获后查获其购买的毒品。杨*带领民警抓获被告人陈玉琼后,当场从陈玉琼身上穿的外衣口袋内查获用于贩卖的13包海洛因和42颗甲基苯丙胺,分别净重2.66克和4.04克,并查获贩卖毒品所得现金50元。...(本文书还有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