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张**与被告(反诉原告)郑州中部大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观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大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订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被告以招商为名,向原告收取商铺场地订金30000元,要求原告按被告指定的装饰公司装修商铺。被告至今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也未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导致原告无法经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订金、赔偿损失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大观公司辩称:1.被告与原告就租赁商铺、面积、租金、违约责任等已达成合意,并由原告签署承诺书,双方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成立并生效,且之后被告已将商铺交付原告实际占有使用,开展经营活动,被告在租赁合同中的主合同义务已经履行,但原告仅交纳部分订金,未向被告支付租金,...(本文书还有4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