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郭**与被告(反诉原告)郑州中部大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观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大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大观国贸**座fa107号商铺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0000元、装修保证金3000元、租金22000元,赔偿装修费用33000元,共计6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被告以招商为名,向原告收取商铺场地履约保证金10000元,要求原告按被告指定的装饰公司装修商铺。后被告又向原告收取房租22000元,被告至今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也未给原告租赁合同,导致原告无法经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租金、赔偿损失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大...(本文书还有3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