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建设公司”)诉被告云南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峰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天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陈**,被告青峰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天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319万元;2、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348418元(违约金按照5969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暂从2013年1月2日计算至2018年5月30日,共计1974天,以后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为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24日,被告青峰房地产公司与原告签订了《青海省政协老干部昆***小区(云青花园)项目一期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青海省政协老干部昆***小区(云青花园)项目一期桩基础工程,承包方式及范围为采...(本文书还有3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