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贲**、韦**与韦书良酒后步行至河池市宜州区公交公司大门旁边的人行道上时,遇对向步行经过该处的被害人谭*、覃某1(未成年人,河池市宜州区职业教育中心学生)。贲**在双方接近时,突然伸手欲夺取谭*拿在手上的一部海信牌m30型手机,谭*躲开后,贲**从谭*身后抱住谭*,继续欲将谭*手中的该手机强行拿走,谭*见状将手机递给一旁的覃某1。此时,韦**上前拉住覃某1、阻拦谭*,不给覃某1、谭*离开,并打了谭*脸部一巴掌,贲**则趁机从覃某1手中将该手机强行拿走并步行离开现场。谭*、覃某1欲追赶贲**时,被韦**短暂阻拦。谭*、覃某1摆脱韦**阻拦追上贲**后,谭*要求贲**归还手机,贲**提出要谭*给钱才归还手机。覃某1报警后,公安人员于2017年12月17日18时40分许在河池市宜州区中山公园将韦**抓获。2017年12月18日17时许,在民警安排下,韦**使用自己的手机拨打贲**的手机,了解到贲**的大概位置,民警到达该位置附近后,使用韦**的手机联系贲**,后根据贲**提供的位置,在河池市宜州区将贲**抓获,并在贲**身上查获谭*的手机,破案后,该手机已发还给谭*。经河池市宜州区价格认定分局出具鉴定意见,谭*被强行拿走的海信牌m30型手机价值330元。谭*、覃某1均为河池市宜州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本文书还有5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