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屈**与原审被告陈*、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平顶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0423民初1433-1号、143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9年2月1日作出(2019)豫0423民监****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屈**,原审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原审被告浙商财险平顶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屈**称,对再审没有异议。除我应得3,100元人身损害赔偿款外,对(2017)豫0423民初1433—1号民事调解书中车辆损失费2,000元,对(2017)豫0423民初1433—2号民事调解书中车辆损失费、鉴定费14,500元,愿意退还。事故发生后,为赔偿问题我找的律师向陈*、浙商财保公司起诉。我姨赵*彦为车主,已得到了36,900...(本文书还有2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