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俞**、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建工公司)、安徽艾美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美特新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贵州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艾美特新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俞**、贵州建工公司、艾美特新材公司共同给付工资2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交通费。事实和理由:周**于2016年2月26日进入艾美特新材公司承建的艾美特新材公司一期工程,担任现场管理人员,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到2016年12月21日双方约定年薪工资70000元(有双方签字认可的工资表佐证),周**在家一直等到2017年5月底,也不见动静。根据劳动法规定,双方已成为事...(本文书还有2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