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李*答辩称:仲裁时效应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时间即2018年7月10日起算,故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30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未超过仲裁时效。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9日,石林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石劳人仲案字(2018)第****号仲裁裁决,裁决:一、被申请人(即同策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即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自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止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赔偿金33000元;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损失赔偿金2026元;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为申请人补缴自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未缴纳的养老保险,单位应缴纳金额由被申请人承担,劳动者个人应缴纳...(本文书还有7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