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男,汉族,1970年11月**日生,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
上诉人石林房地产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石林房地产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撤销(2017)云01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期间的医疗费及交通费20999.29元无法律依据,理由如下:一、原判认定被上诉人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期间的医疗费及交通费20999.29元为工伤复发认定...(本文书还有3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