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曾**土地承包经*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昝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乔**、被告委托代理人马**、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1年12月3日,被告曾**将库车县牙哈镇牙哈二村**号亩土地承包给原告经*,并与原告签订了《土地承包经*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了承包期限、价格、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经常断电断水,导致原告承包的土地由于无法正常供水浇地使其棉花严重减产,经济收入损失惨重。原告为此多次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但遭到被告的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棉花减产损失142009.2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3.被告承担鉴定费7000元;4...(本文书还有19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