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贾**,职务:经理。
原告夏**诉被告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委托代理人段**、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诉称,2014年2月4日,原告夏**驾驶自己所有的的豫g******号小型轿车于长济高速48公里处(南半幅车道)与被告李**驾驶其所有的豫g******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济高速大队认定,原、被告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保险。请求被告赔偿车损等损失共计187684元,本案所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辩称,车辆投有保险,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4日15时26分许,李**驾驶其所有的豫g******号小型轿车沿长济高速南...(本文书还有1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