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丹阳市东雄鞋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瀚泰鞋业有限公司、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丹阳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八年五月九日作出的(2017)苏11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一、被告江苏新东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万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40078.3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自2016年4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华创稀土电机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60元,由两被告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本文书还有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