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黄**、第三人安徽永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与被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黄**第三人安徽永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享有第三人安徽永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矿业集团)应收账款所有权。2,请求人民法院立即解除查封、冻结并停止执行第三人安徽永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淮南矿业集团应收账款。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黄**与第三人安徽永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经贵院和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第三人应返还被告款120万及利息177283元。后被告申请强制执行第三人。贵院受理黄**与安徽永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案号(2018)皖0404执****号,贵院在执行过...(本文书还有39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