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谢*、韩*、衡阳殡仪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谢*、韩*、衡阳殡仪馆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平安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及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谢*、韩*、衡阳殡仪馆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54940元;2、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优先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10日16时30分,原告及案外人文*、倪*搭乘由被告韩*驾驶的衡阳殡仪馆所有的湘d9bz**小车前往殡仪馆参加亲属的葬礼,途径西二环十字路口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被告谢*驾驶的湘df39**小车相撞,造成原告鼻骨骨折、有额头头部头皮裂伤、肋骨骨折等伤情严重的交通事故。事后,...(本文书还有4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