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银行)因与被上诉人卢**、一审被告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浙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桂林银行上诉请求:1、撤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浙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卢**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卢**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遗漏了重要的案件事实,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从而作出错误判决。一审判决遗漏了以下重要的案件事实:2004年7月12日卢**向浙江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清算小组购买了罗*大厦地下室和中山街**号商住楼。在2006年夏**承租罗*大厦地下室之前,该地下室已有两个楼梯通道,其中一个楼梯通道系通往中山街这一方向,夏**承租后在该楼梯通道上安装了自动扶梯。2006年9月13日卢**将中山街**号地下室(即罗*大厦地下室)出租给夏**经营。2011年10月26日卢**将中山街**号地下室出售给了杭州恒基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用途为商业。上述事实通过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供的证据: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卢**民事上诉状(2016年4月12日)及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等可以证实。由此可见,正是由于卢**打通了通往中山街这一方向的楼梯通道,占用了其地上**层的店面,可以从中山街方向进出罗*大厦地下室,故将“罗*大厦地下室”改名为“中山街**号地下室”,并将中山街**号地下室出租给夏**经营地下商场,后又将中山街**号地下室以商业用途的性质转让给...(本文书还有6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