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并有如下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个人的基本情况,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1右手环指丧失功能大于4%,属轻伤二级,
3、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无犯罪前科。
4、到案经过。证实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夏邑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8年8月1日被哈密铁路公安处抓获,临时羁押于哈密铁路公安处看守所,8月3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带回,8月5日送夏邑县看守所收押。因夏邑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8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8日被逮捕。
5、入院证明、病历、伤情照片。证实2018年2月17日被害人王*1受伤后入夏邑县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诊断右手环指指骨骨折的事实。
6、夏邑县财政局刑事赔偿金入账凭证,证明王*2存入赔偿金账户人民帀50000元。
7、证人常某1(王*1丈夫)的证言。2018年2月17日中午,我们村有结婚回门的,我去陪客,期间喝了二两白酒。饭后,我没回家,在村里玩,我媳妇给我说王*西地地里的土让人家挖了,刚好我两桥贾**拉着他儿子贾小贺*来,我就让贾**拉着我、我媳妇、小贺我们四个去西地了。到西地后,我们把车停在挖土的地方,我走到南边路上的时候,来了一辆电动三轮车,车停下来下来一个男的,我一看是王**,我说谁把俺...(本文书还有5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