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承担自2015年1月26日至实际偿还之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村乡亲,被告称做生意需要资金,2014年12月26起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多次以各种借口拖延而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刘**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文书还有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