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唐**、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被告唐**、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300000元(暂从2014年9月2日计算至2018年11月9日),逾期利息按所欠本金2%的月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日,被告唐**因经营钢管架业务需要资金周*而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借条上约定月息4.2%。之后,二被告已还借款利息134000元,本金至今分文未付。截止2018年11月1日,二被告尚欠利息300000元,本金400000元。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二被告辩称,一、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本文书还有29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