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王**与被告马**、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9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被告马**、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4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2、判令被告马**、王**向原告周**、王**归还位于郑州市××人和路人和××楼××单元××号房屋;3、判令被告马**、王**向原告周**、王**支付占用房屋使用费200000元(租金暂计至2016年8月,以后仍按合同约定主张);4、判令被告马**、王**支付原告违约金105568元(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8月2日,以后仍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主张);5、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周...(本文书还有2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