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鄢**因与被上诉人陈**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1023民初****号判决,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被抚养人陈*出生至今上诉人已支付的、被上诉人应当支付的抚养费200000元,判决被上诉人每月支付被抚养人陈*4000元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至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或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任意一方死亡时止;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在2012年前并没有和上诉人及被抚养人陈*生活在一起。被抚养人陈*于××××年××月××日出生,被扶养人陈*出生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金钱及文化、地域的不同发生争执,被上诉人便从医院的产房离开。上诉人出院一个月以后因要给被抚养人...(本文书还有30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