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诉被告李*、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05000元及利息暂计12600元(从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月21日按本金220000元计算利息;2018年2月19日以后按105000元为基数计算,月息均为2分)合计1176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交通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1日,债务人李*和杨**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借款利息为2%按月付息,借款日期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月21日止。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与收据,确认收到原告银行转账支付共计220000元。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8年2...(本文书还有2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