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康神公司因经营需要分别于2016年10月14日、2016年11月18日、2016年12月20日与徽商银行淮北濉溪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分别为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合计借款500万元。签订借款合同的当日,徽商银行淮北濉溪支行根据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合计500万元,此有转款交易明细在卷佐证,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康神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法律责任。
争议焦点2、康神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再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康神公司与徽商银行淮北濉溪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三条3.3明确约定借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贷款发放账户之日起计算,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年利率三者的关系为:...(本文书还有3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