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陈**与凤阳县嘉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5)凤民一初字第02742号民事判决,确认凤阳县嘉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陈**违约金71295.41元。因凤阳县嘉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张**、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于2018年6月6日向凤阳县嘉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报告财产...(本文书还有4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