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89972.5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7日,张**驾驶俊鸟牌电动车,沿利辛县30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671km+500m处时,与于**停放在道路南侧的电动三轮车尾部相撞,导致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利辛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于**因伤在上海长海医院及解放军101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巨额医疗费,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于**因经济没有得到赔偿,诉至法院,要求张**赔偿经济损失189972.59元。张**辩称,本次事故,于**也要承担事故责任:另因其年龄也高,无经...(本文书还有1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