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史**、陈*、利辛县绿墅畜牧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史**、陈*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利辛县绿墅畜牧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扣除被告先期已经垫付的100000元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29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史**与陈*是夫妻关系,共同承包了利辛县绿墅畜牧业有限公司的养殖大棚建设,王*受雇于史**、陈*夫妇从事劳务,每天工资100元。2018年王*在从事建设养殖大棚时,由于没有养殖大棚安全防护措施,致使王*从大棚顶部掉下摔...(本文书还有2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