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利辛县城关镇闫集村村民委员会(简称闫集村委会)诉被告安徽省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简称利辛农商城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李*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村委会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二,死亡证明及闫好志亲属关系证明,证明闫好志于2017年11月27日死亡并无法定继承人的事实;证据三,闫好志生前身份证复印件、五保供养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共同证明闫好志生前系原告村村民并是该村五保供养人员,属于原告集体组织成员的事实;证据四利辛县农商行小康存折一份,证明闫好志生前向被告存款25721.45元在被告处未支取的事实(包括到现在的利息)。依请求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没有书面答辩意见,...(本文书还有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