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保险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8年3月28日8时26分,胡永吉驾驶车牌号为×××车沿孟*女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京哈连线山海关区边墙子村路口,与沿京哈连线由西向东行驶的周*驾驶的×××车相撞,造成周*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秦*岛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作出认定,胡永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为×××车车主及被保险人,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不计免赔率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严重。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至损失合计213715元,其中车辆损失费199729元,公估费10986元、吊运费3...(本文书还有1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