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陆珏澔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迟海锟(主审)、人民陪审员王*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诉称,原告于2012年4月22日到被告处工作,有(2012)沈河民四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又因原告在工作时受伤相关事宜,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至今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补缴各项保险,各项赔偿没有给付,拖欠工资数月,不予垫付及报销医疗费用,原告不得不诉至法院,请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支付2012年5月23日至2013年4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600元;2、支付2012年5月22日至2013年9月22日的工资39000元;3、补缴2012年4月至2013年9月22日的各项(养*、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本文书还有14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