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邹**因与被上诉人秦**、原审被告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上诉人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原审被告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邹**己支付秦**利息,应当依法驳回秦**的诉讼请求,2013年前的利息均是由洪**支付,之后转由邹**及其公司开始支付利息,秦**提供其妻子刘*玲两个农行卡,邹**以转账或现金存款的方式向刘*玲农行卡上支付利息。2、一审期间秦**没有到庭参加诉讼,隐瞒邹**、洪**己支付利息的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强制秦**到庭参加诉讼,说明案件事实。
秦**辩称,邹**未支付...(本文书还有34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