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董**、熊**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振博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振博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3)博民一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建、多思别克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杜娟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董**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上诉人熊**,被上诉人振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及其委托代理人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董**、熊**是“家禽自动喂料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人,“家禽自动喂料机”的专利号为z*******6775.0。
2、原告振博公司与被告董**、熊**于2007年10月筹备建厂,并投资生产,由姜**全面负责,董**负责生产,熊**负责销售。2008年1月26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1份《合作经营合同》,约定振博公司原工商注册的入股人员黄**、李颖现更换为董**、熊**,人员变更后公司属姜**、董**、熊**三人共同设立,公司董事长由姜**担任,副董事长,厂长由董**担任,经理、财务总监由熊**担任;由原告提供资金和办公场所,由被告董**、熊**提供专利技术,共同生产被告提供专利的专利产品;利润分配由振博公司享有50%,董**、熊**各享有25%;经营风险各自负担。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振博公司出资购买的财产归振博公司、董**、熊**共同共有,合同履行期间共同投资形成的财产按出资比例归振博公司、董**、熊**共有;并对成立公司的有关事项作了约定。2008年6月20日,振博公司召开由姜**、董**、熊**参加的股东会,会议第1条通过于2008年6月底之前在工商管理局变更股东登记,并通过了制定公司规章制度等其他事宜。后,公司未在工商管理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双方因此发生纠纷,2008年7月停止生产。
3、新疆振博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全自动家禽养殖机械制造厂(以下简称家禽...(本文书还有76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