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易公司)诉被告徐州同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伟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同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巨易公司诉称:被告同创公司负责徐州市望***小区自来水水表出户施工。2013年7月16日下午6时许,同创公司施工人员在安装自来水远程记录装置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座**楼管道井内自来水外溢,外溢之水流入**楼1#、3#电梯井内,直接导致两部电梯发生故障停止运行。原告与同创公司在此施工的负责人田牛多次联系维修电梯事宜,被告总是敷衍、推诿。为了不影响业户的出行,原告无奈委托专业电梯维保单位进行评估、维修,共支付维修费19500元。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电梯维修费19500元...(本文书还有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