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民初****号民事裁定书;二、指令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不相同,前诉是确认之诉,是对于事实状态的一种确认,后诉是侵权之诉,侵权之诉是债的发生之诉,前诉和后诉的案由都不同,原审法院偷换概念,张冠李*,认为后诉是前诉的货币化是严重错误的。前诉在诉讼中房屋灭失,无法要求确认房屋所有的权益,因此前诉驳回诉讼请求无可厚非,但是2018年9月1号上诉人以财产侵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到原审法院,要求...(本文书还有1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