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张**、张**、刘**、赵**、孙**因要求被告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西城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西城办事处及第三人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小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房村委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4日、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张**、张**、刘**、赵**、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王**,被告西城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王**、韩**,第三人小房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张**、张**、刘**、赵**、孙**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告西城办事处提出“责令被申请人公布征地补偿款资金情况及分配方案申请书”。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处理决定。
原告诉称,因政府征收小房村六百亩土地,小房村委会未公布征地补偿款使用情况也没有发放征地补偿款,为了解其中详细情况,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告提交了“责令被申请...(本文书还有1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