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134572.91元;2.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5日,原告因不慎摔伤,致右膝跪地,当即感右膝疼痛剧烈,活动受限,不能站立行走。原告致泗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被告处接受手术后感染,感染后被告不作为、不规范处理,延误感染治疗的时间,导致原告感染加重。原告在被告处住院11天,支付医疗费8196.82元。后原告转至徐州市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42天,支付医疗费55858.44元。后经泗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对此次事故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被告方承担次要责任。本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1.医疗费64055.2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60元(20元/...(本文书还有2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