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徐*、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23日、2018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421692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初,原告通过被告徐*及其老舅介绍赴俄罗*种植水稻,后双方达成口头合伙协议,由原告向被告徐*投资401000元,由双方共同经营俄罗*种植水稻工作,且得到实际履行。2009年秋收后,因原告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在国外工作,遂经双方协商,再次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同意返还原告投资款及垫付工人的工资款共计421692元,并约定按月利息1分标准计算利息。在原告赴国外与被告徐*合伙经营种植水稻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李**实际参与经营,后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被告徐*第二次开庭时辩称,1.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是发生在2009年,至今已九年,在此期间原告未向被告主张过任何权利;2.原、被告双方之间,既不是合伙关系,也不是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在之前进行的诉讼中,先称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后又变更为双方之间是合伙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均不存在,双方实质上是原告交付的款项是在国外从徐*处承包地的款项,双方之间是承包土地的关系;3.退一步讲,如果双方之间是合伙关系,应当进行合伙清算,2009年国外俄罗*由于闹草荒、以及当年的积温低,导致大面积欠收,所以导致徐*当年承包的土地以及原告从徐*处承包的土地经济状况都是亏损,徐*亏损了500多万,不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不与原告清算,而将所有的亏损由自己承担,在这个条件下,徐*也不可能同...(本文书还有7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