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闰业启,1973年2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市九里区。
上诉人成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市奥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河谷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谷公司)、闰业启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39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成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依据河谷公司的住所地确认管辖是错误的。河谷公司欠付上诉人的工程款,在本案中不应作为被告,上诉人才是本案适格被告。根据民诉法关于案件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上诉人住所地辖...(本文书还有5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