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昌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许昌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限期移除位于许昌市××路莲***小区北门的通讯信号铁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房地产开发企业,2013年通过竞拍取得位于许昌市××与××交叉口东南角××39.41亩土地使用权,并与许昌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随后,原告在该宗地块开发建设了“莲城首府***小区。2014年初,被告不顾原告的反对,在许昌市××路修建起座信号发射塔站,正对“莲城首府”北大门,...(本文书还有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