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79110.25元;2、被告承担原告以后因治疗精神疾病所发生的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8日20时左右,被告罗**驾驶湘d656**小型客车将原告李**撞伤。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认定,被告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事故造成原告身体三处骨折,精神受到了严重的创伤。骨伤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骨伤为十级伤残(已另案处理)。精神疾病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病与车祸外伤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因精神疾病目前造成的损失为住院费6691.70元、住院误...(本文书还有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