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与被告漆光君、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乔**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告漆光君、刘**,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阿卜杜凯尤木·喀伍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263573.23元、后续治疗费18000元、误工费40388.3元、伙食补助费21840元、营养费10800元、护理费13462.77元、残疾赔偿金383470.4元、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568800元、赡养费33730元、交通费6300元、抚养费30357元、住宿费6766元、鉴定费41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共计1451950元。先由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2000元,不足部分按照80%责任比例扣除被告刘**、漆光君已经支付162000元,剩余赔偿款1023960元,由三被告共同赔偿。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漆光君驾驶新qb30**小汽车在麦盖提县四十三团建筑公司路段,超速并占道,与驾驶摩托车的原告相*,接着被告漆光君驾驶的汽车又与他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原告伤情经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左下肢后遗症构成五级伤残,左上肢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误工期270日,原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次交通事故经麦盖提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漆光君负事故主要责任。新qb30**小汽车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肇事车辆车主为被告刘**,被告漆光君是为被告刘**无偿帮工驾驶汽车。原、被告就损害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漆光君辩称,原告乔**是被被告漆光君驾驶...(本文书还有75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