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王*1控诉被告人王*2犯侵占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7)内0404刑初****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自诉人王*1对被告人王*2的控诉。宣判后自诉人王*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上诉人王*1,听取诉讼代理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自诉人王*1和被告人王*2存在经济纠纷,自诉人王*1控诉王*2犯侵占罪不成立;另侵占罪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自诉人王*1对被告人王*2的控诉。
宣判后,原审自诉人王*1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王*1的上诉理由以及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是,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王*2之间没有经济纠纷,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驳回控诉错误。
原审被告人王*2答辩称,原审裁定认...(本文书还有1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