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郑*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新郑*电公司)、被告张**、第三人袁**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国网新郑*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第三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判令国网新郑*电公司、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344334.41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8日,郑**开吊车在张**厂里内装水泥管,因国网新郑*电公司疏于管理,水泥厂内高*线垂落,距离地面过近,电线高度不符合安全标准距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郑**操作吊车时碰触该高*线发生事故。郑**因该事故用去医疗费109208.11元,张**仅支付医疗费5000...(本文书还有2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