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鑫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了《有色地质园房屋认购书》和编号为zm140××××2071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述合同约定,被告以534842元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位于中牟县雁××路西侧、××路南侧、××路北侧、××路东侧××单元××号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31.33平方米;签订合同当日,被告应支付164842元,剩余房款370000元办理公积金贷款,且自签订合同后3日内,被告应向公积金贷款银行递交贷款手续,若因被告递交资料不齐全、被告个人原因导致贷款银行拒贷或者未按约支付原告房**,属于被告违约,如逾期60日以内,按照欠付金额日万分之一承担违约金,如逾期超过60日的,除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外,被告还应承担房屋总价1%的违约金,合同还对房屋交付、按揭贷款等作出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原告首付款164842元,剩余的37000...(本文书还有44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