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流市润通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梁**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证人李*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从2015年10月起至2016年11月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没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从事的是环保项目的投资、管理及咨询,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第三人曾**在原告公司承揽了部分业务,并自己聘请工人从事劳动、支付劳动报酬。第三人与被告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是第三人曾**独立的事务,与原告无关。北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7)第22-****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的裁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从2015年10月起至2016年11月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梁**辩称:被告自入职以来都是在原告处工作,由原告的管理人员管理,每月领取固定的工资,遵守原告的规章制度,服从原告的人事安排,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与第三人曾**订立的劳...(本文书还有44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