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覃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2016年7月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被告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覃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2016年4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合同》;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8日,原、被告双方在昆明高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名下的安宁市保利宁湖峰境**幢**单元**号房屋出售给原告,2016年4月29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当天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2...(本文书还有2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