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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兴典*********与广西建工********************、广西建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桂01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10
  •  
  • 【案例概要】

    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广西一建公司第十五分公司签订一份《南宁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被告黄**在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处签名并摁手印。合同主要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广西一建公司第十五分公司供应混凝土,用于其承建的凤岭北片区路网工程d区道路**号路工程项目,其中第四条约定30天内无混凝土供应交易视为工程缓建或停建,从停止浇筑混凝土之日起,两个月内付清所有混凝土货款。第九条约定如需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供方有权暂(缓)停供混凝土,并按需方应付货款总额的0.5/天向供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向被告广西一建公司第十五分公司供应混凝土,供应的混凝土货款金额为426477.5元,被告广西一建公司第十五分公司未支付过货款,尚欠货款426477.5元。

    被告答辩要点。

    被告广西一建公司第十五分公司、广西一建公司辩称:1、两被告均不是案涉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与原告签订过任何有关于供货的合同,更没有对原告供应的混凝土...(本文书还有309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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