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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阴市安*********与被告安徽中昊********、安徽工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皖0503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09
  •  
  • 【案例概要】

    中昊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原告主体不适格,涉案的分包工程是江苏宜兴天马消防门业有限公司承接,而非中昊公司,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2.如果法院认为原告主体适格,原告诉请欠款848519.1元也明显错误,原告没有提交分包合同、送货单、结算凭证等,委托付款函余款848519.1元无依据,涉案工程经仲裁裁决工程造价是要1004505.75元,本被告已以现金方式已支付了30万元,另外涉案分包工程要扣除9.1%的工程税费,即91410元,余款只有613095.75元;3.涉案工程本被告与第二被告就工程款纠纷申请了仲裁,2018年仲裁裁决书才生效,涉案工程造价才得以确定,原告诉请仲裁裁决之前七年多的利息显然无依据;4.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若原告举证的委托函属实,委托函的日期是2010年11月24日,原告系2018年1月份...(本文书还有256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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